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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梵”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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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3111613号“布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83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其提交的在2015年02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最早独创且一直在多个行业使用的“布梵”商标的恶意抢注,不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且在相关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确实“连续三年未使用”,应该被撤销注册。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部分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据,之前商标局并未安排质证,因此其证据真伪无法判断,应不予采信,另外对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也应予以一并撤销。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商标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上海市普陀区享道美容店个体执照及照片;2、个体店铺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3、被申请人为客户开具的50张发票;4、大众点评网入住合同及网站店面截图。
  商标局于2019年7月18日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答辩意见:被申请人递交的使用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2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期间确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过。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2月01日至2018年0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商标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按摩”服务上进行了使用。鉴于“按摩”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化妆师服务;医疗按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疗养院;休养所;保健;整形外科;饮食营养指导;芳香疗法;医院”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院;化妆师服务;医疗按摩”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311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