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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E JERIQUE”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5 09:58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对第13422430号“FINAE JERIQ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还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持续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经检索还发现被申请人不仅抢注了申请人商标,还抢注了大量欧美著名品牌名称作为商标,其恶意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法律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申请人造成负面影响,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Fina Ejerique护照及翻译;
  2、Fina Ejerique受邀参加西班牙国家电视台采访的视频截图;
  3、Fina Ejerique参加金顶针奖的颁奖典礼的现场照片;
  4、设计作品的形式发票;
  5、申请人Fina Ejerique商标在墨西哥、欧盟的商标注册信息及翻译;
  6、申请人的第34643308号商标注册申请信息;
  7、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屏;
  8、2004-2018年期间,申请人产品设计图及翻译;
  9、2002-2018年参加时装秀信息材料、发票;
  10、关于申请人及Fina Ejerique商标的网络报道、评论截图;
  11、西班牙儿童用品协会关于Fina Ejerique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认证;
  12、申请人Fina Ejerique品牌童装出口香港、台湾、上海、江苏等地的出口证明文件及发票;
  13、淘宝上关于Fina Ejerique品牌的产品介绍、产品信息截图;
  14、申请人在中国的代理商对Fina Ejerique商标的网页宣传介绍材料、实体店及产品照片;
  1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商标区分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商品。该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该商标被裁定予以撤销注册,后被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目前该复审案件处于审理中。
  2、第34643308号“Fina Ejerique及图”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目前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4119310号“纸牌屋HOUSE OF CARDS”商标、第14113774号“来自星星的你”商标、第14119300号“反击STRIKE BACK”商标、第13153886号“monmarcel”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请求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该条款所谓的“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了与在世自然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或是在世自然人姓名的翻译,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商标法》对姓名权的保护不仅考虑到系争商标与他人的姓名相同,同时也考虑到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中尤其是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设计师的姓名权,首先,争议商标与该姓名并不相同,且差别明显。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该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姓名权。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合法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在中国地区的使用,或显示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或显示的商标并非“Fina Ejerique”商标,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的申请人商标文字相同,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4119310号“纸牌屋HOUSE OF CARDS”商标、第14113774号“来自星星的你”商标、第14119300号“反击STRIKE BACK”商标、第13153886号“monmarcel”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鉴于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