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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纳喆 ENERGY GATH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09: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2496号“艾纳喆 ENERGY G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9553号“ZG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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