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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爱医生TENCARE DOC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09:5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287902号“腾爱医生TENCARE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含“腾爱”文字的标识,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基于全方位保护“腾爱”系列商标的需要。申请商标与第8322211号“腾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70851号“腾爱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报道、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物质滥用病人的康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物质滥用病人的康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