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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有约”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09:5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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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1185373号“幸福有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6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杭州帝豪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185373号第43类“幸福有约”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商标在撤销申请日前三年间未在指定服务上进行有效的使用,恳请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其所注册的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既不属于应当予以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反,其应当予以全面保护。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餐厅部分婚宴菜单;
3、婚宴服务协议;
4、餐厅照片及相关宣传照片等(光盘)。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本身并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有效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中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嘉怡城市酒店附近百度街景;
2、嘉怡城市酒店附近实地调查图片;
3、杭州帝豪珠宝有效公司企业信息;
4、杭州橘色信息技术有效公司企业信息;
5、恒大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光盘)。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幸福有约”餐厅门头及公众号宣传使用情况;
2、“幸福有约”商标微信公众号运营使用授权;
3、媒体对“幸福有约”报道;
4、商标使用授权书等(光盘)。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7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茶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6月14日至2018年06月13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均为自制证据,且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在案证据难以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06月14日至2018年06月13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1185373号“幸福有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6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杭州帝豪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185373号第43类“幸福有约”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商标在撤销申请日前三年间未在指定服务上进行有效的使用,恳请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其所注册的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既不属于应当予以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反,其应当予以全面保护。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餐厅部分婚宴菜单;
3、婚宴服务协议;
4、餐厅照片及相关宣传照片等(光盘)。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本身并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有效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中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嘉怡城市酒店附近百度街景;
2、嘉怡城市酒店附近实地调查图片;
3、杭州帝豪珠宝有效公司企业信息;
4、杭州橘色信息技术有效公司企业信息;
5、恒大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光盘)。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幸福有约”餐厅门头及公众号宣传使用情况;
2、“幸福有约”商标微信公众号运营使用授权;
3、媒体对“幸福有约”报道;
4、商标使用授权书等(光盘)。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7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茶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6月14日至2018年06月13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均为自制证据,且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在案证据难以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06月14日至2018年06月13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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