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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皇之王”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09: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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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2075489号“万皇之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764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3月22日至2018年0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邮寄地址问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造成商标权利丧失。申请人将会在提出复审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供详细理由及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证据材料。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保鲜膜;订书机;文具;墨水;钢笔;打印器(办公用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2075489号“万皇之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764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3月22日至2018年0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邮寄地址问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造成商标权利丧失。申请人将会在提出复审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供详细理由及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证据材料。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保鲜膜;订书机;文具;墨水;钢笔;打印器(办公用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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