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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10”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09: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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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3954058号“BEN1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360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5年04月23日至2018年0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上调查及市场走访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并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请求对其证据进行质证,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给被申请人的销售证明书;
  3、被申请人出具的购物袋照片、尿裤产品照片、卫生巾产品照片、活动海报照片、广告帽照片;
  4、商户泉州市BEN10母婴店出具的POS签购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失禁用衣;卫生巾带;卫生内裤;月经内裤;月经带;内裤衬里(卫生用);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20日。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说明被申请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泉州市洛江恒雪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其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但并非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直接证据。证据2系相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被申请人产品在市场销售的证明书,但无法证明印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实际销售。证据3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真实性无法确认,整体证明力较弱。证据4中所载商户名称为泉州市BEN10母婴店,无证据证明该商户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且未显示复审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395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