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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嫚 YAMANY”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09:2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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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2701206号“亚嫚 YAMAN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649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5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据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申请人相关订购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产品代销合同;
  4、被申请人产品采购订单;
  5、被申请人淘宝店铺网址及荣誉证书;
  6、被申请人产品参展资料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经审查,与上述证据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进行了规范、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4日申请注册,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梳;电刷(机器部件除外);梳妆海绵;粉扑;手动清洁器具;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化妆用具;非医用喷雾器;薰香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2月24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显示的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洁面仪、美容仪”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梳妆海绵”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7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