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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龙 M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09: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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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3167146号“猛龙 M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29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水果蜜饯;果酱”商品上的注册,原第31671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据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1、经销商授权书、销售发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2、相关公司基本信息;
  3、“猛龙杂果罐头”商品在超市销售照片及证明;
  4、“猛龙杂果罐头”在百度网页的搜索结果;
  5、申请人商品销售发票及网络销售资料;
  6、商品销售海报。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具体如下(仅列举与上述证据不重合的部分):
  7、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8、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9、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原件;
  10、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原件;
  11、交货单据复印件;
  12、宣传海报原件等。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02年5月8日申请注册,200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水果蜜饯;果酱”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7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水果蜜饯;果酱”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故上述商品为本案复审商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审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的证据,其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水果蜜饯;果酱”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甲壳动物(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水果蜜饯;果酱”商品与“罐头”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3167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