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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读书吧”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08: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381067号“快乐读书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6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纳税证明、门店图、荣誉证书、销售合同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快乐读书吧”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快乐读书宝”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字典、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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