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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兰特OULan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8: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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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4994312号“欧兰特OULan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96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开始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经营,目前是公司兼个体户一起经营。申请人合理、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许可备案。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户外广告、店面、厂房及产品照片、销售订单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纳税情况说明、增值税缴款截图、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出库通知单、银行单据、银行明细分类账及明细对账单、发票领用薄、供货合同、合作协议、产品价格表及明细表、产品宣传册、包装箱图片等证据材料复印件或原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插销、金属挂衣钩、金属家具部件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纳税情况说明、增值税缴款截图、银行单据、银行明细分类账及明细对账单、发票领用薄、供货合同、合作协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提交的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出库通知单或不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或体现的商品为主柜、镜柜、浴室柜、台面、洗衣柜等,并非是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提交的产品价格表及明细表、产品宣传册、包装箱图片均系自制证据,亦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在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店面、厂房及产品照片均系自制证据,亦无有效形成时间;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提交的销售订单缺乏相对应的票据,且显示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499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