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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元”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8: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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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9382841号“沛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91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3月20日至2018年0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昆明君康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保健食品、卫生用品、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从2013年开始使用一直使用“沛元”系列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与撤销阶段证据基本相同):1.昆明君康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2.“沛元”商标使用产品及图片;3.商标使用许可协议;4.昆明君康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合同;5.“沛元”商标产品出库单、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供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二、申请人为恶意抢注人,其名下抢注了许多他人的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理、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淀粉食品;芝麻糊;糖果;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5月27日止。2018年03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以及与证据3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2.“沛元”商标使用产品及图片,未体现时间,且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销售合同以及证据5出库单、收据,均由申请人自制,在无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上述合同已切实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938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