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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7:46 阅读()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6325号“好好学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原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好好学习”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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