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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蓟州”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7: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70708号“印象蓟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104号商标、第91457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蓟州”为我国天津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印象蓟州”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蓟州”,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调味酱油、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酱(调味品)、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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