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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7: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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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9285506号“O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98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福建省欧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肖明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9285506号第42类“OMI”注册商标,原第928550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目前主要是销售箱包和服装行业是个上规模的企业,为了使用有欧米和OMI品牌保护更加完善不让他人抢注于2011年3月把欧米和OMI所有能注册的类别和项目都进行了申请。申请人的公司名称是福建省欧米投资有限公司,商号是“欧米”,“欧米和OMI”品牌的全类注册,成为各行业的通用品牌,不久的一天企业成为一个集团性的跨国上市公司。
  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相应证据。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
  2、商标是由证据说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油田开采分析;化学分析”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05月21日至2018年05月20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相应使用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05月21日至2018年05月20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928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