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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倒鸭TANGDAOYA”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4 17:20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2日对第22265301号“躺倒鸭TANGDAO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语音及相关技术和产品开发的企业,“躺倒鸭”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一款实时解答手机问题的免费在线服务平台,通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153572号“躺倒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已构成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众号粉丝量、热门文章数据统计复印件;
  2、周边产品使用和宣传情况复印件;
  3、“躺倒鸭”商标获奖情况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衬衫;服装;婴儿全套衣”。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注册,2017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均为“躺倒鸭”,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双方商标分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公众号账号统计数据、文章阅读量数据的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证据2的周边产品图片或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合同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无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其履行情况;证据3的获奖情况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中仅有一页文章截屏的形成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标有文字“躺倒鸭”,但此证据并未体现申请人将文字“躺倒鸭”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亦不足以证明该文字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