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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6: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286号“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5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07814号“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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