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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D新麦点”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6: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4380号“XMD新麦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8603号“新麦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7219号“新卖点 XINMAI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10308号“希熳达 XMD XIM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39398号“喜漫登 Ximandeng X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因此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商标“新麦点”的延伸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新麦点”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新卖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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