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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yBe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5:4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3732号“BuzzyB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86563号“Buzzy 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品牌介绍、授权书及资质、所获荣誉、网上销售及产品图片、媒体报道、协议、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由我局决定准予注册,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uzzyBee”与引证商标“Buzzy bee”仅个别字母存在大小写的区别,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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