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德聚仁合”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5:3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04160号“德聚仁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23002号“德聚仁和”商标、第28071153号“德聚人合 DEJURENHE”商标、第28560875号“德聚仁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文字组成、字体、含义、设计理念上存在巨大差别,不会引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引证商标一、三处于异议申请审查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德聚仁合”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德聚仁和”、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德聚人合”、引证商标三文字“德聚仁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板;建筑用金属平板;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金属管(包括钢钛合金制);铜管;不锈钢管;金属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窗用铁制品;门用铁制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供暖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锈钢;金属板(包括钢钛合金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不锈钢;金属板(包括钢钛合金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锈钢、金属板(包括钢钛合金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知府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知识产权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