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嘉实多”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4 15:45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对第24940851号“嘉实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润滑油制造商之一,享有极高知名度。“嘉实多”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曾被认定为润滑油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极易误导公众,请求再次认定“嘉实多”商标为润滑油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2054号“嘉实多”商标、第1378558号“嘉实多”商标、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第936424号“嘉实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应被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相关领域从业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该行为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材料;
2、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网络报道、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销售材料、荣誉证书材料;
3、在先裁定、法院判决书;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审计报告、发展计划材料;
5、国家图书馆检索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7类汽车用垫毯等。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4类润滑剂等商品。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嘉实多”商标曾在不予注册程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成立《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垫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嘉实多”商标曾在不予注册程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成立《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我局认为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嘉实多”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嘉实多”与申请人“嘉实多”商标文字构成基本相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垫毯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藉以知名的润滑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商标具有某种联系,进而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号权,但其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号在先使用于汽车用垫毯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其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润滑油制造商之一,享有极高知名度。“嘉实多”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曾被认定为润滑油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极易误导公众,请求再次认定“嘉实多”商标为润滑油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2054号“嘉实多”商标、第1378558号“嘉实多”商标、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第936424号“嘉实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应被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相关领域从业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该行为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材料;
2、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网络报道、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销售材料、荣誉证书材料;
3、在先裁定、法院判决书;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审计报告、发展计划材料;
5、国家图书馆检索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7类汽车用垫毯等。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4类润滑剂等商品。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嘉实多”商标曾在不予注册程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成立《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垫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嘉实多”商标曾在不予注册程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成立《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我局认为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嘉实多”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嘉实多”与申请人“嘉实多”商标文字构成基本相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垫毯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藉以知名的润滑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商标具有某种联系,进而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号权,但其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号在先使用于汽车用垫毯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其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上一篇:“嘉鸿枫葉”商标无效宣告
下一篇:“德聚仁合”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