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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857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5: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5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98745号“WEIJUYOUPI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内涵表达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案例,按照一致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活动宣传情况、媒体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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