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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诺莉妮 PAZOLIN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5: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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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310849号“巴诺莉妮 PAZOL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41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委托加工合同及收据、入库单;
2、广告制作收据、送货单及对账清单;
3、包装箱供应合同及收据、入库单;
4、相关销售收款收据;
5、广交会官网信息及制作相关宣传材料的收据。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5年5月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委托加工合同及收据、入库单、证据3包装箱供应合同及收据、入库单是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产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使用。证据5广交会官网所显示的是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商品申请2018年广交会展位的信息,该证据如无有效证据佐证,其是否参加2018年广交会的事实难以确定。证据2广告制作收据、送货单及对账清单和证据4相关销售收款收据、证据5中制作相关宣传材料的收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鞋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310849号“巴诺莉妮 PAZOL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41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委托加工合同及收据、入库单;
2、广告制作收据、送货单及对账清单;
3、包装箱供应合同及收据、入库单;
4、相关销售收款收据;
5、广交会官网信息及制作相关宣传材料的收据。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5年5月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委托加工合同及收据、入库单、证据3包装箱供应合同及收据、入库单是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产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使用。证据5广交会官网所显示的是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商品申请2018年广交会展位的信息,该证据如无有效证据佐证,其是否参加2018年广交会的事实难以确定。证据2广告制作收据、送货单及对账清单和证据4相关销售收款收据、证据5中制作相关宣传材料的收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鞋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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