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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HUAF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5: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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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3633号《关于第3646432号“华发HUAF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佛山市意斯雅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报告(法定代表人系原告);2、意斯雅公司2015年至2018年阿里巴巴订单;3、表扬信;4、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5、建材OUTLETS卖场协议及OUTLETS产品清单;6、检验报告;7、“广州市工商局抽检25款水嘴商品样品,不合格率为56%”新闻报道;8、“华发画册”三本及收据;9、关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记录的(2019)粤佛岭南第1899号公证书;10、关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记录的(2019)粤佛岭南第1900号公证书。
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1,证明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将诉争商标授权给意斯雅公司使用,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据4、证据9及证据10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水管龙头、花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在“水管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被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3633号《关于第3646432号“华发HUAF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佛山市意斯雅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报告(法定代表人系原告);2、意斯雅公司2015年至2018年阿里巴巴订单;3、表扬信;4、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5、建材OUTLETS卖场协议及OUTLETS产品清单;6、检验报告;7、“广州市工商局抽检25款水嘴商品样品,不合格率为56%”新闻报道;8、“华发画册”三本及收据;9、关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记录的(2019)粤佛岭南第1899号公证书;10、关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记录的(2019)粤佛岭南第1900号公证书。
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1,证明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将诉争商标授权给意斯雅公司使用,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据4、证据9及证据10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水管龙头、花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在“水管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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