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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贵夫人 JINCHENGGUIFUREN”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4 15:17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89720号《关于第11656125号“金诚贵夫人 JINCHENGGUIFUR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67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538877号“贵夫人 ”商标、第4481713号“贵夫人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发音及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相关证书等;
  2、申请人商标相关信息;
  3、申请人企业及相关商标的广告推广合作协议书、户外广告牌租赁协议、发票等;
  4、产品(采标检验)检验报告书、营销网络详单及慈善捐赠发票等;
  5、相关行政处罚书、判决书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2年10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15年10月21日在第1476期《商标公告》上进行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体操鞋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6】第89720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诚贵夫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贵夫人”,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帽、袜、领带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帽、袜、领带”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都属于服饰类商品,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较大重合,在功能用途上亦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帽、袜、领带”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与两引证商标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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