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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未来”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4: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1720号“动力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7414号“动领未来”商标、第14017425号“动领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动力未来”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动领未来”、引证商标二文字“动领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瓷釉(漆);磁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石灰油(油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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