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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so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4:4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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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2747213号“Hills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0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永嘉县桥头镇儿童世家服装店与温州市瓯海艺术实验小学签订的合同及对应发票4份;
  2、“Hillsong”童装品牌产品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相同。
  商标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参考判决。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除“靴;鞋(脚上的穿着物)”以外的商品。复审商标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2018年7月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9年4月1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四次向温州市瓯海艺术实验小学销售了“Hillsong”服装,并有发票在案佐证。加之证据2产品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服装”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与“服装”商标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服装”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在前述五项商品上于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前述五项商品上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手套(服装);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74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