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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HUAM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4: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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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632987号“华美HU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81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商标许可给“东莞市华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报价单、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是否在“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东莞市华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中提交了报价单、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可形成对应关系,在报价单及送货单中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产品名称为“涤纶线”等;证据3为产品图片。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1632987号“华美HU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81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商标许可给“东莞市华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报价单、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是否在“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东莞市华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中提交了报价单、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可形成对应关系,在报价单及送货单中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产品名称为“涤纶线”等;证据3为产品图片。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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