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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IO DESIGN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3:3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176号“STUDIO DESIG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4904号“瑞胜DESIGN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二、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几、书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陈列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由英文“STUDIO DESIGNS”构成,其可译为“工作室设计”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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