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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63264号“羅絲歐尼爾丘比Rose O'Neill”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4 13:32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899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757862号“丘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商标档案、维基百科信息、驰名商标列表等复印件在案佐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等。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和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罗丝欧尼尔丘比”,其完整包含了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丘比”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一、被异议商标由罗丝欧尼尔丘比国际智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被异议商标于2018年6月27日转让予杨进雄,即本案申请人。
  二、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羅絲歐尼爾丘比”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丘比”,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