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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蒙”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4 13:07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3日对第27011865号“鲁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第20081463号“金鲁萌”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后,便授权给临沂市兰山区鲁萌遮阳网厂使用至今,临沂市兰山区鲁萌遮阳网厂生产的“金鲁萌”遮阳网系列产品远销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多次被有关部门授予“出口先进企业”、“省科技企业”等荣誉称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利用他人企业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投入市场使用,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给相关公众和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授权书及引证商标使用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2类“网;绳索;塑料打包带”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2类“伪装网;网织物;纺织品遮篷”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由纯文字“鲁蒙”构成,与引证商标“金鲁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绳索;塑料打包带;编织袋;网织物;帐篷;羊毛;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帆布;羽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防水帆布;羽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