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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 TIT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2: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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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7]第0000164895号《关于第4457848号“泰坦 TIT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5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授权上海晶浮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曾获得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墙纸分会颁发的“中国墙纸墙布行业最具市场影响力品牌”及“中国墙纸墙布行业市场影响力品牌”的荣誉证书,证书中有体现复审商标图样。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与案外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汇款单证据可形成对应关系,所售产品名称包括墙纸、泰坦壁纸环保胶粉等,合同中写有“‘泰坦 TITAN’墙纸粘合剂(施工辅料)等壁纸用辅料”字样。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地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被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7]第0000164895号《关于第4457848号“泰坦 TIT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5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授权上海晶浮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曾获得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墙纸分会颁发的“中国墙纸墙布行业最具市场影响力品牌”及“中国墙纸墙布行业市场影响力品牌”的荣誉证书,证书中有体现复审商标图样。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与案外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汇款单证据可形成对应关系,所售产品名称包括墙纸、泰坦壁纸环保胶粉等,合同中写有“‘泰坦 TITAN’墙纸粘合剂(施工辅料)等壁纸用辅料”字样。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地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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