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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TY FASHIO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2: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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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3488443号“FENTY FASH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413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向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销售合同(复印件);
  2、宣传海报(复印件);
  3、经公证的厂房及商品(原件);
  4、商品包装盒(原件)及厂房、商品图片(光盘)。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5年3月1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销售合同无发票及报关单等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该销售合同确已履行。证据2宣传海报、证据3经公证的厂房及商品及证据4均为自制证据,或无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故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3488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