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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O”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2: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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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8804044号“G-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143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上海泽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了新的更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复审商标确实在公开、真实、持续、有效的使用中,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损害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有(复印件):1、产品销售店面图片;2、天猫旗舰店产品介绍;3、产品陈列照片;4、模特展示图片;5、销售小票;6、编码规则;7、面料样卡;8、产品设计细节;9、产品及吊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内在第18类指定的“背皮(兽皮的一部分)”等商品上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或宣传。复审商标在第18类指定商品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副本寄送给原撤销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皮(兽皮的一部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经核准,于2019年7月6日转让至乾富投资有限公司,及本案申请人名下。
  2、商标局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本案申请人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承继声明,申请人声明其承继复审商标的撤销复审权利,承担相应的撤销复审结果。
  3、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8类“背皮(兽皮的一部分)”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原撤销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背皮(兽皮的一部分)”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局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显示商标为“GINO”等其他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G-NO”存在实质差异,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背皮(兽皮的一部分)”等商品,部分证据亦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因此,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880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