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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奶奶Tian Grandm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4 11:39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对第18025767号“田奶奶Tian Grandm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创建至今,经过几十年的经营,申请人产品销售遍布全国,深受消费者欢迎,在相关公众及行业内形成了广泛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02493号“奶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02494号“老奶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含义及呼叫上差别不大,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随着申请人企业发展,申请人字号“老奶奶”已经于相关公众及行业内享有盛名,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的“老奶奶”字号的可能。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显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同时是对申请人“老奶奶”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在29类注册近似商标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必将给申请人及其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证明函等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经销协议、合同及发票等使用证据;
4、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假冒“老奶奶”品牌报道、相关维权判决、裁定、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2016年8月13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3年8月15日申请注册,200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5年4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二于1996年1月22日申请注册,2000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12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
6、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的文字“田奶奶”与引证商标一“奶奶”、引证商标二“老奶奶lao nai nai”、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奶奶”、引证商标四“老奶奶”、引证商标五“老奶奶乐”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牛奶;酸奶;牛奶制品;奶昔;俄式酸牛奶;奶茶(以奶为主);奶粉;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奶油(奶制品);牛奶;酸奶;牛奶制品;奶昔;俄式酸牛奶;奶茶(以奶为主);奶粉;烹饪用蛋白”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奶油(奶制品);牛奶;酸奶;牛奶制品;奶昔;俄式酸牛奶;奶茶(以奶为主);奶粉;烹饪用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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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创建至今,经过几十年的经营,申请人产品销售遍布全国,深受消费者欢迎,在相关公众及行业内形成了广泛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02493号“奶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02494号“老奶奶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含义及呼叫上差别不大,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随着申请人企业发展,申请人字号“老奶奶”已经于相关公众及行业内享有盛名,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的“老奶奶”字号的可能。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显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同时是对申请人“老奶奶”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在29类注册近似商标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必将给申请人及其消费者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证明函等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经销协议、合同及发票等使用证据;
4、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假冒“老奶奶”品牌报道、相关维权判决、裁定、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2016年8月13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6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3年8月15日申请注册,200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5年4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二于1996年1月22日申请注册,2000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12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
6、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中的文字“田奶奶”与引证商标一“奶奶”、引证商标二“老奶奶lao nai nai”、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奶奶”、引证商标四“老奶奶”、引证商标五“老奶奶乐”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牛奶;酸奶;牛奶制品;奶昔;俄式酸牛奶;奶茶(以奶为主);奶粉;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奶油(奶制品);牛奶;酸奶;牛奶制品;奶昔;俄式酸牛奶;奶茶(以奶为主);奶粉;烹饪用蛋白”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奶油(奶制品);牛奶;酸奶;牛奶制品;奶昔;俄式酸牛奶;奶茶(以奶为主);奶粉;烹饪用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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