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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36247号“分子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4 11: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6247号“分子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5622号“分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及其主营产品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推广材料、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分子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分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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