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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达 XING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1: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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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7]第0000132372号《关于第7581971号“兴达 XING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永强公司与涿州市昊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永强公司与满城县永红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永强公司与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脱模剂、工业用粘合剂、固化剂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诉争商标不属于200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脱模剂、工业用粘合剂、固化剂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脱模剂、工业用粘合剂、固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758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