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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AU”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1: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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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8997254号“LAVA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5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使用权后从未间断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向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复印件):网络销售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网络销售宣传材料未显示有该证据形成时间,故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人因第8997254号“LAVA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5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使用权后从未间断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向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复印件):网络销售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网络销售宣传材料未显示有该证据形成时间,故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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