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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沂蒙 Goldyim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0: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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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因第1535027号“金沂蒙 Goldyi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46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并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广为消费者知晓。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被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在第32类矿泉书(饮料)商品上停止使用,该商标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注册商标价值。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简况、厂区厂貌、商标使用管理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证明、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
2、商标异议裁定书;
3、委托加工协议、生产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部分发货记录、部分来货发票、金沂蒙饮用矿泉水用于子公司山东金沂蒙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各类产品促销会、促销会会场图片、金沂蒙饮用天然矿泉水用于公司接待及本公司职工饮用的证据;
4、沂水金沂蒙老龙泉水业有限公司部分图片;
5、领导视察照片、公益活动照片及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6、荣誉证书、专利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主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9年10月28日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3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1年3月6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商标局认为:证据1中企业简况及厂貌厂区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商标使用管理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证明、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及证据2商标异议裁定书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关;证据3中委托加工协议虽有两张发票佐证山东山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销售了矿泉水,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该矿泉水上在市场上公开真实使用。根据申请人在化肥等商品促销会会场出现的金沂蒙矿泉水图片,亦有理由认为带有复审商标的矿泉水未在市场上公开使用。生产资质证明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产品检验报告及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发货记录为自制证据,金沂蒙饮用天然矿泉水用于公司接待本公司职工饮用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4沂水金沂蒙老龙泉水业有限公司部分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6均未体现复审商品,故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在矿泉水(饮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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