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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龙CENR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0:18 阅读(

申请人“泰州晨光车业有限公司”因第5380800号“晨光龙CENR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67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续展证明;
  2、产品宣传栏、办公环境、厂房图片、产品图片;
  3、销售发票;
  4、产品介绍及宣传手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5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9年5月14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13日。
  商标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商标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情况,不能证明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图片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中的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产品;证据4中的宣传手册并未显示指定使用的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商品为弹簧座框等,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538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