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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0:11 阅读(

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因第5099796号“王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463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已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
  1、申请人资质证书;
  2、商标授权使用书;
  3、使用照片;
  4、收费收据;
  5、广告宣传单及广告印刷合同;
  6、舞蹈比赛宣传册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请求商标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1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9年6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培训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
  商标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商标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资质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仅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行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中并未显示证据形式时间;证据4中收费收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指定的服务;证据5中的广告宣传资料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亦未显示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5中的宣传册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且不属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认定申请人在期间对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在培训等服务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5099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