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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武JING WU”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09:40 阅读(

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企业服务中心”因第6935142号“精武JING W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253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01月10日至2018年01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其注册的“精武”商标许可给服务范围内的多家企业进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天津市西青区城乡建设设计所签订的海报设计合同、申请人与天津市西青区德瑞源广告制作中心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申请人与天津市北辰区森雅霓虹灯厂签订的广告牌合作协议、申请人与天津市西青区启悦益创广告设计服务中心签订的办公用品设计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2、申请人授权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在电视机、家用遥控器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液晶电视购销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3、申请人授权天津市长翔华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低压电源、电池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长翔华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4、申请人授权天津津泰光电通信有限公司在传真机、手提电话、计算机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津泰光电通信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办公通讯电子设备买卖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5、申请人授权天津市康宏机械制造厂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康宏机械制造厂与他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6、申请人授权天津市孚润得机械有限公司在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孚润得机械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工业设备买卖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7、申请人授权天津艾维智慧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信号灯、荧光屏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艾维智慧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8、申请人授权天津市华瑞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在电镀设备、电焊设备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华瑞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产品照片及发票。
  9、申请人授权天津市遥感中心在衡器、量具、测量仪器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遥感中心与他人签订的测绘仪器买卖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10、申请人授权天津市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自动售票机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自动售票机合作协议、产品照片及发票。
  11、申请人授权天津市富缔豪家具有限公司在自动旋转栅门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富缔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自动旋转门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12、申请人授权天津兵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灭火设备、报警器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兵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消防器材购销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13、申请人授权天津斯达特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照相机(摄影)、幻灯片(照相)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斯达特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14、申请人授权天津科泰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在电缆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科泰高温线缆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电力电缆销售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15、申请人授权天津市群英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在电烫斗、电暖衣服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群英恒业工贸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书、产品照片及发票。
  16、申请人授权天津利马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假币检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利马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验钞机购销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17、申请人授权天津市森荣孔宁百货店在时钟(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使用“精武JING WU”、“精武JING WU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天津市森荣孔宁百货店与他人钟表购销合同、产品照片及发票。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于2019年9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天津市西青区南河镇企业服务中心于2008年09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时钟(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2月20日。2018年01月1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为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与天津市华仪晨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长翔华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仅可以证明上述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为复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合法使用使用人,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1至17中购销合同、合作协议、买卖合同及产品照片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为复印件,易变性强,真实性难以确认,而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或模糊不清,或未显示所使用商品,亦均未显示商标名称,不足以证明上述合同与发票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于2019年09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上述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原件复印件。因此,商标局对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故商标局对申请人撤销复审阶段提交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693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