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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瓷nomic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09:23 阅读(

申请人“贾子帆 ”因第11572172号“糯米瓷nomic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59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无间断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店铺截图;
  2、淘宝销售页面截图;
  3、宣传推广文章;
  4、微博宣传材料。
  其中证据1-3系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即前述证据目录所列1-3。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审计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审计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形成时间均难以确定,所显示的为陶瓷等商品,并非本案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时间内对复审商标于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157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