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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29925号“美质生活一轻制造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4 08:5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9925号“美质生活一轻制造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驳回引证的第11834734号“一轻日化 YIQING DAILY CHEMICAL 及图”商标、第11834754号“一轻日化 YIQING DAILY CHEMICAL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原件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71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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