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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72328号“机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7: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2328号“机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9768号“机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针对引证商标的异议程序尚未结束,其为申请在先的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机旦”,仅字体存在细微差异,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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