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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靖ziji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6:59 阅读()
申请人“赵园园”因第6323644号“子靖zij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763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能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授权他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供货合同;
2.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为:
3.经销商协议书;
4.发票;
5.商标使用授权书;
6.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201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图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4月1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形成时间均晚于指定三年期间。证据3、5非复审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中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6中网页截图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标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能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授权他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供货合同;
2.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为:
3.经销商协议书;
4.发票;
5.商标使用授权书;
6.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201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图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4月1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形成时间均晚于指定三年期间。证据3、5非复审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中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6中网页截图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标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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