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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10907号“TARTE COULEUR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6: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0907号“TARTE COULEUR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3902号“PIED A TERRE 及图”商标、第4055988号“CP;COLPA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