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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50664号“XUND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6:5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0664号“XUND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中引证的第16739143号“XUNDD”商标、第20528056号“讯迪 XUN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为广州讯迪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为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九龙城工业区C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及地址与本案申请人的名义及地址一致,可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属于本案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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