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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26564号“沉香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6: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6564号“沉香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列举与本案情况高度类似且成功注册的商标,恳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沉香集”,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药茶;药草;药用草药茶;药用植物根”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