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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皮氏CIPIS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6:43 阅读(

申请人“嬉皮士(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因第8215326号“嬉皮氏CIPIS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74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就开始对其进行广泛的使用和推广,并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和赞誉,其知名度已享誉全国。因此,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正常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购销合同及发票、代理合约、天猫网店上的相关信息截图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宣传彩页、手提袋、店面照片、天猫店截图、变更证明、代理合约、供货单、订货单样本、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宣传广告照片、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或原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代理合约、天猫网店截图、供货单、产品检验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中体现出的商品为牛皮革、皮具、箱包、皮带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手提袋、订货单样本、门店照片、产品标签缺乏时间要素,且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彩页、宣传广告照片等实为他人为申请人箱包产品做的广告宣传服务,而非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上述服务。因此,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8215326